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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违法生育和为违法生育提供藏匿场所的通告

  三、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四、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规定。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六、经批评教育仍不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符合生育规定,但生育间隔年限不够4周年的(女方年龄满28周岁除外)。对双方当事人分别以生育时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核对计征社会抚养费,每提前一年每年分别按计征基数的25%累计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征。
  八、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但未按法定程序申领《二孩生育证》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以生育时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核对计征社会抚养费。以一年计征按计征基数的25%征收社会抚养费。
  九、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四)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十、违法生育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0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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