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违法生育和为违法生育提供藏匿场所的通告
为严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维护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的上限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法生育当事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情节和实际收入确定征收基数,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的计征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除按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党员的开除党籍,是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开除公职。
二、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得低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下限标准。违反规定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