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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失效]


  2.农户非住宅建设用地。

  (1)副屋、作坊、仓储等房屋占地: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按相同区位条件已取得合法用地证书宅基地补偿标准的400k,补偿;脱离村庄,在农用地上建设的,按建设前的原地类补偿标准补偿。

  (2)临时建筑物和永久性构筑物占地:按建设前的原地类补偿标准补偿。

  (3)本户住宅房屋不足三面环圈、本户与他户住宅房屋共同环圈或以围墙等非住宅建构筑物环圈的围院占地: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按水田补偿标准补偿;脱离村庄,在农用地上围圈的,按围圈前的原地类补偿标准补偿。

  3.村镇企业建设用地。

  已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批准证书的,按征地公告当时原状条件评估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地价补偿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书,但尚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已建成的,按评估地价的40%补偿.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书和合法建设用地证书的,按建设前的原地类补偿标准补偿。

  4.村庄内通道、晒场、空闲地,按水田补偿标准补偿。

  5.发布拟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占地:按建设前的原地类补偿标准补偿。

  (二)建设用地安置

  1.安置对象。

  征收宅基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宅基地农户;

  征收村镇企业建设用地:被征地的合法村镇企业。

  2.安置条件。

  (1)征收宅基地。

  农户宅基地被征面积大于25平方米且他处另有未征宅基地面积不达60平方米的,才可给予用地安置。安置面积与他处未征宅基地面积之和不大于法定用地限额。

  农户宅基地被征面积较大、成员较多、已符合法定分户用地条件的,可给予分户安置,但夫妻不得分别立户、前辈不得脱离全部直系晚辈独立成户、征地公告当时年龄未满18岁者不得另立门户安置,非本户成员不得参与本户的用地安置。

  户口已迁离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收其迁离前已取得合法用地证书的宅基地,符合上述条件并经原土地所有权集体组织同意的,可给予用地安置。

  (2)征收农户非住宅建设用地,不予用地安置。

  (3)征收村镇企业建设用地。

  已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批准证书且符合现行产业政策,征收全部或大部分用地后,可给予用地安置;征收少部份用地后,剩余用地尚能继续生产经营的,不予用地安置。征收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批准证书的或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的,不予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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