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东盟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更名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编办《关于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东盟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更名的批复》(桂编〔2008〕41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将中国-东盟经济园区更名为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保留南宁华侨投资区牌子,其管理机构相应变更为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更名后,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仍为南宁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与党工委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