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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4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全区城镇人口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7〕60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4月15日起至10月底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治理范围

  本次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清理2000年1月1日以来违法生育的城镇人口(含违法收养,下同),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重点是党员、干部、职工以及社会公众人物(包括获得党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劳动模范等代表资格、荣誉称号者)。

  二、清查治理办法

  采取主动报告、群众举报、排查了解等方法进行。凡2000年1月1日以来违法生育尚未处理或未按有关规定处理完毕的人员,于2008年4月20日前能主动报告的,依据原有关规定能够予以较轻处理的,按原有关规定处理。对积极配合调查的当事人,依法按照下限征收其社会抚养费;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隐瞒,不主动报告违法生育的当事人,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依法按照上限征收其社会抚养费。

  (一)自报办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报告;城镇居民、非城镇户籍的社会公众人物,到现居住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二)举报办法。凡发现尚隐瞒未被发现的违法生育情况,均可向违法生育当事人所在县(区)人口计生局或市人口计生委举报,举报一例给予奖励500元,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举报人举报后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查询举报核实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在三个月内凭有效证件(证明)到违法当事人所在的县(区)人口计生局领取奖金。对于举报同一事件或同一对象的不同举报人,以最先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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