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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五)对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持有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经营许可证》,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后成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对拍卖车辆进行确认后,按法定程序拍卖,拍卖车辆必须与对外公告拍卖车辆信息和成交确认书相一致;进入拍卖程序但未拍卖成交的车辆,禁止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照《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商务局及自治区商务厅报送材料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通过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r//qcscjss.mofocm.gov,cn),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并同时报送一份给市商务局备案。
  (七)对交易违法车辆的处理。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审批手续不全、违法违规经营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二手车经营的资格,税务部门依法停止供票。对非法设立、无场地、无资金、无专业人员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中介公司、拍卖公司,一律依法取缔。
  三、对二手车流通各环节的要求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经纪活动的,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为驻场企业提供服务。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规范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并对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于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有法律责任。
  (五)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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