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海发〔2010〕7号)
唐山、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局,各沿海县(市)海洋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海管理,确保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充分发挥海域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海总量,根据《
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河北省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海管理,保证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海域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海总量,根据《
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海预审,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核准、备案前,对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海域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
  (二)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海域;
  (三)符合有关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海实行分级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