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街道两侧的责任单位、居民住户,有围墙的以本院墙长为界,外墙根至人行道路缘石连接处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路缘石连接处为责任区域。
(二)街巷内的责任单位、居民住户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
(三)城市公共设施,由市政、公安交警、电信、邮政、供电、供水、铁路、有线电视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所属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四)开设早夜市的地段,批准单位要加强管理;由经营业主负责清扫保洁;所属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考评。
(五)城市道路两侧出租的门面店铺“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由产权单位(个人)负责。产权单位(个人)应与承租者协商将“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纳入租赁合同。
第六条 “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可以采取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和自包两种形式。
第七条 代包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代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出资委托代包的,其“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由代包单位(个人)承担。责任单位(个人)负有监督责任。责任单位应就其内部产生的垃圾与环卫部门签订委托代运垃圾合同.并按指定的位置存放.在规定时间内清运。
第八条 自包的责任单位,必须有专职值勤人员,自备保洁工具,按本办法规定,履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
第九条 所有的责任单位必须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书,在责任单位门前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标明责任区域和责任人。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主管责任人负责“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三)接受“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条 责任单位和个人在责任区域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要求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