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
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管理办法》(玉政办发[2007]127号)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 原规定:玉州区人民政府、市市政市容管理局负责对玉林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实施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对做得好的街道办事处进行表彰.做得不好的通报批评。对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目标的责任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连续三次检查不符合要求,是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的,报请相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称号。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严厉处罚。
现修改为:玉州区人民政府、市市政市容管理局负责对玉林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实施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对做得好的街道办事处进行表彰,做得不好的通报批评。对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目标的责任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连续三次检查不符合要求,是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的,报请相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称号。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