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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五)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一年复核一次。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过村委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负责报告上一级审批管理机关,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按照规定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手续。
  (六)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保障未得到答复,或对保障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七)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均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标准根据上级要求及本市实际,由玉林市民政局另文下达。并实行分类施助。其中a类人员(“三无”人员、计划生育户)要在原定补助标准基础上,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增加10%的补助金;b类人员(因重病、重残、重灾原因致困家庭)按保障标准享受;c类人员(因其他原因致困家庭)按保障标准的90%享受。市及县(市、区)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和保障标准。保障金可以直接发给现金,也可以发放实物,但一般以发放现金为主。
  (八)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季发放,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可持证到指定地方领取,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可委托村委会人员代领并送到户。必须完备农村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严禁少发、欠发、拖发、冒领低保金,严禁发放过程中搭车收费,确保将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户。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
  八、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一)建立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和贫困家庭情况备案制度。有关低保对象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收入证明、调查相关材料等要及时归入个人档案。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统一要求编码,装订成册,由专人负责管理。同时,各地民政部门要对当地农村特困家庭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家庭备案制度。
  (二)建立农村低保统计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农村低保情况列表上报市民政局。
  (三)建立农村低保工作定期抽查和核查制度。每季度或半年根据低保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和档案资料,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在抽查保障对象时,应充分发挥乡镇服务机构和村级组织的作用,认真核实其家庭人口、收人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
  (四)建立低保信息化管理制度。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农村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科学化管理水平,建立村级信息员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特困群众的生活情况。认真受理群众采信、来访、咨询等事宜。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低保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咨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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