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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1.申请时已在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
  2.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3.拥有住房外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人均值为当年低保标准的5倍以上的。
  4.经有关部门确认,凡参与吸毒、赌博、购买六合彩、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且不悔改的;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岁-60周岁,女18-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
  6.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查的家庭。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六、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社会各界捐助、利息和其他收入。主要是:
  1.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和财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按规定可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资金,如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款等。
  3.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实行分级负责、按比例分级负担。按照自治区确认的补助对象人数和制定的补差标准进行计算,所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要按不低于自治区下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50%配套:其中市补助资金由市本级承担30%,县(市、区)承担70%,县(市、区)自行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保障范围所增加支出部分由县(市、区)自筹解决。
  (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
  1.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
  2.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核算和拨付。县(市、区)民政部门也要设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
  3.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发放情况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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