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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改后的《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2007年3月30日下发的《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玉政发[2007]13号)同时废止。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二月二十日

  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救助工作,保证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8]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坚持“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标准有别;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资金保障与实物保障相结合,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政府救济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金额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农村低保对象的范围
  (一)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我市农村居民。
  (二)在农村定居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混合的家庭,符合本辖区农村低保条件,农村居民一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是城市居民的,按城市低保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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