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备委办局:
《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于2008年5月30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批复》 (桂政函[2008]92号)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政府组织实施,以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坚持自愿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兼顾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玉州、福绵、北流、容县、陆川、博白、兴业的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