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考核。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提供首诊服务,在医保住院实行定点管理的基础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需要转与其订立了双向转诊协议书的上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人员必需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并建立转院人员档案;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住院费用与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订立了双向转诊协议书的上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累计计算,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上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规定实行。上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在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要定期通报和了解参保人员治疗状况。上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出院时要及时通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必须提供一份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的康复指导意见书。
第十二条 为保证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健全内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常用药品、收费项目价格及优质服务便民措施,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第十三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开设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面向基层社区,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
第十四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只能在媒体上作社区卫生服务相关的健康宣教广告宣传,不允许进行任何与社区服务无关的商业及性病等广告。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所有制形式、地址、诊疗科目等时,必须事先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后15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其变更内容进行复核后,符合定点要求的,保留其定点服务资格;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变更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不核(换)发定点资格证书,并暂停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