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制度,与上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订立双向转诊协议。
(七)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医疗仪器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产地等;
(四)医技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及复印件;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六)医疗保险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七)与上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订立的双向转诊协议书及复印件。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符合定点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定点医疗保险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保软件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医保软件操作人员应具有计算机基础知识,能够正确操作医保软件系统并基本掌握医保相关政策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配备相关的计算机系统,按规定完成与医疗保险机构网络系统的接口,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并按要求建立药品及收费项目的维护库。
第八条 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协议到期后取得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及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续签协议,逾期2个月仍未续签的,将暂停定点医疗服务。
第九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范围及价格(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未明确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请医疗专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