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16号)以及《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7]208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疾病预防与控制、卫生保健、基本医疗、残疾康复、健康教育即计划生育指导等六位一体的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以下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三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医发[2006]240号)规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并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资格;
(二)按照《玉林市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标准》规范药房管理,并通过玉林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验收;
(三)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在1年内未受过卫生、药监、物价等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按照一级医院收费标准收费,执行自治区统一集中采购的药品及医用耗材的中标价格;
(五)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网络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