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建立限时办结制。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时限的行政事项,必须严格执行限时办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本着简捷快办的原则,合理确定时限,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
(十)建立投诉查处制。设立投诉电话或投诉台,落实专人负责,具体负责本系统机关效能投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对群众的投诉,要快速查办、及时回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十一)建立行政过错追究制。对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要视情节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四、加强对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二)建立健全行政效能建设的工作领导机构。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担任正、副组长的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行政效能建设的日常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相应成立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效能建设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日常工作。
(十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建立上下联动、快查快办的快速反应机制,认真受理社会各界对行政效能工作的投诉,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取信于民。
(十四)建立机关效能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的合力。
(十五)严格实行“八个禁令”。严禁私立项目乱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高高在上、目中无人,耍官僚主义作风;严禁办事推诿扯皮;严禁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严禁不作为或乱作为;严禁阳奉阴违、劳民伤财;严禁上班迟到、早退、办私事、串岗、闲聊、玩电脑游戏。
(十六)严格执行效能监察告诫谈话制度。在实施行政效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良行政行为的,由管理部门发出《效能监察谈话通知书》,指定专人对监察对象实行行政监察告诫谈话。
(十七)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市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制定考核内容和评分办法,对市直有关单位的效能建设进行考核。对考核排名排在末2位的单位负责人,实行末位待岗学习制度。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考核办法,并把效能建设考核与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机关和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效能建设工作绩效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违规违纪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