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报还本付息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项目资金的管理规定,依法科学合理拨付资金,保证项目资金及时支付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指派专人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项目经理对接,按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的要求及时整理提供与贷款项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 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当年申请的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额度和工程进度情况,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待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审核同意后,把技术援助贷款资金足额落实到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项目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技术援助贷款资金支付审核及拨付程序。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根据项目的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支付依据一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形成公司内部审批表)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意见一市财政局审核后签字确认盖章一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报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办理资金审批和拨付。
第十四条 对于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即每笔支付均须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提出资金拨付报告,两笔以上支付原则上不允许合并支付。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开户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批,同时送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备案。一经确定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并将审核同意的贷款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账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提高项目标准的;
(二)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三)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