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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三)核定税额审批。

  税收管理员将相关资料报城区(县)局税款核定审批小组审批。城区(县)局税款核定审批小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四)核定税额的法律文书下达。税收管理员根据核定审批小组批准的核定税额,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核定税额信息,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签收后执行。

  第六条 增值税应纳税款核定方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核定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小规模纳税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并填写《税款核定表》:

  (一)参照当地同类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如采取路段面积计算法、专业市场计算法等。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核定销售额=(商品成本+支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其他费用支出)×(1+成本利润率)÷(1+征收率)

  核定应纳税额=核定销售额×征收率

  (三)无法核实成本的,设定最低税额核定标准。即在保本经营的情况下,假定企业日常经营刚好够支付经营费用(不考虑税金),计算公式为:

  核定销售额=经营费用总额×(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

  核定应纳税额=经营费用总额×征收率×(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

  其中经营费用总额按实际计算,主要包括:场地租赁费用、水电费用、从业人员工资、工商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经营场地租赁费用包括营业场地和仓库的租金,对承包承租经营、买断经营、自房自用、房租明显偏低或不提供场地租赁合同的,可比照同地域房租价格核定。从业人员工资是指从业人员的实际工资,不能确定实际工资的,工资标准拟定为8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企业成本利润率为10%。

  核定销售收入计算时在百位数取整数。

  (四)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五)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六)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核定办法,执行前报市局征管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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