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规范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款核定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经营,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的账册不健全及申报异常的商贸企业非个体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对于纳税人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启动核定调查程序:
(一)连续零申报达3个月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月购买千位发票超过2本,月申报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
(三)月购买百位发票超过5本,月申报收入在5千元以下的。
第四条 各城区(县)国家税务局是核定方式征收税款的审批机关。各城区(县)国家税务局须设立税款核定审批小组,税款核定审批小组由城区(县)局领导、征管股或综合业务股领导、税源管理股领导以及税收管理员5人以上差额组成,审批小组成员实行不定期轮换制。
第五条 对纳税人实行核定方式征收税款的按以下程序和方法办理:
(一)企业自报。对于纳税人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和账目不健全、销售核算不实、不能准确提供计税依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企业发放《企业核定税款申请表》,并告知填写要求及需要附报材料。企业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于纳税人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启动核定调查程序。
(二) 核定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核定税款申请表》进行审核,并派员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内容包括销售收入、成本、利润、费用支出情况及支付来源、银行存款余额及应收帐款等情况及帐簿设置等情况,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初步确定纳税人适用的征收方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填制《税款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