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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要以工作的质和量以及按时结案量和按时结案率进行考核评价。

  (一)岗位考评:对值班长、信息受理员、城管监督员考评。

  (二)区域考评:根据区域情况,对县(市)区考评分三个层面:主城四区为一个层面;三个开发(度假)区为一个层面;八县、东川区、安宁市为一个层面。

  (三)专业部门考评:市级专业部门、县(市)区专业部门。

  第十七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按照城市管理部(事)件分类及处置期限的规定,对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以情况通报、工作函、媒体公示的方式,对责任单位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处理、评价的结果,可作为开展下列工作的依据:

  (一)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市级部门(单位)实施考核的依据;县(市)区政府对街道(乡、镇)、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实施考核的依据;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实施考核的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实施考核的依据。

  (二)推动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城市综合管理考核,保证金奖惩制度执行的重要依据。

  (三)纪委、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和行政问责的依据。

  (四)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

  (五)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对城市管理部件养护作业核定经费的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移交有关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管监督员信息采集有虚报、漏报、瞒报、假报行为的,按考核规定处罚,直至开除。

  第二十二条 恐吓、威胁、侮辱城管监督员,或抢夺、偷盗、损坏城管监督员的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城管监督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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