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部门职责,加大违规销售城中村改造商品住房项目的查处力度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环节复杂,利益冲突大,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较高,涉及法律问题比较多,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城中村改造的前期工作管理。
各区政府(管委会)在与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企业签订改造协议时,须在协议中明确注明参与改造企业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目预售或变相预售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商品房期房,不得接受购房者的预定、预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或预付款。
国土管理部门、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预售房许可证的管理,凡是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预售房许可证,必须按程序给予办理。城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城中村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虚假广告和违法广告,及时告诫购买者,杜绝不规范的行为发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监督管理,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机关,督促广告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加强对房产地广告内容的审查和有关证明的查验。同时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监测和巡查工作,对违法商品房预售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预售,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处罚。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房许可证》之前,不得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违规的开发企业将依据相关法规,对企业法人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三、规范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保障承购人合法权益
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售房处公示营业执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资料。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必须依法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商品房收取的资金必须用于预售商品房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