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补偿补助费部分,由县(区)移民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拨付到镇(街道),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程序兑现到移民个人。
2.集体补偿费部分,经县(区)移民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将补偿费直接拨付到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专户。使用集体补偿费需经该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代表时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审查,送县(区)移民部门审核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批。
3.安置点建设费用部分,经县(区)移民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拨付到镇(街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按照七级审定的项目及投资审批使用。
4.库底清理费部分,经县(区)移民部门主要领导市批后拨付到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使用。
第七条 预备费的使用,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经设计单位、移民综合监理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市移民办公室和西江公司共同审批。
第八条 存款利息用于移民安置项目的,由县(区)移民部门提出,报市移民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九条 县(区)按照上级分解的移民补偿投资在审定的项目内控制使用。其中库底清理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包干使用。
第十条 镇(街道)负责填写《移民个人补偿手册》,为每户移民在银行(信用社)办理移民补偿存折,并将补偿费转入移民户存折。与开户银行(信用社)商议,引导搬迁的移民按建房进度领取补偿费。
第十一条 县(区)移民部门负责将移民补偿资金分解到水库淹没涉及的镇(街道),填写《移民集体补偿手册》,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信用社)设立集体账户。与开户银行(信用社)商议,根据生产开发项目及进度兑现,确保移民集体补偿资金用于生产安置。
第十二条 专项设施迁建、移民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项目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已完成的工程造价的90%,扣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结清。
第十三条 实施管理费(扣除西江公司参与移民安置工作分配的15万元),按市移民办公室15%、县(区)移民部门85%比例分配。技术培训费按市移民办公室10%、县(区)移民部门90%比例分配。县(区)所得的实施管理费按农村移民迁建费和库底清理费投资之和各自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技术培训费按农村移民迁建投资各自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桂移发(2002)72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