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文办理。考核内容为《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5章第
64条至
81条,每差错1处扣0.1分。
(五)收文办理。考核内容为《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6章第
82条至第
91条,每差错1处扣0.1分。
(六)公文归档。考核内容为《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7章第
92条至第
99条,每差错1处扣0.1分。
(七)公文管理。考核内容为《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8章第
100条至第
114条,每差错1处扣0.1分。
(八)电子公文。考核内容为《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9章第
115条至第
121条,每差错1处扣0.1分。
(九)公文处理系统中办文有关要求。
1.在公文处理当中发现承办部门非本部门时,应于当天告知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并将公文退回办公室文秘组,未及时告知,造成工作延误的,每次(项)扣0.1分(办公室不按领导批示分转的,扣办公室分;科室不及时告知并退回的,扣科室分)。
2.具体承办人在办理外收文后,必须在承办、注办栏签署办理情况。未签署办理情况的,每次扣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