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考核办法
(2006年4月30日)
为了规范我局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局公文写作水平,更好地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按照《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4〕13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对象及责任范围
(一)考核对象。各科室、中心、车购办、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均列入考核范围,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对办公室的考核结果由自治区国税局办公室根据我局上报文件提供。
(二)责任范围。办公室负责公文的传送、登记、复核、拟办、定密、编号、排版、缮印、用印、分发,对公文中出现的程序、格式、排版、印刷、用印、分发等差错以及办公室起草的公文中出现的错别字、数据差错、引用错误负责;机关科室负责公文的拟稿、校对,对所拟公文中出现的错别字、数据差错、引用错误等负责。
三、考核项目及扣分标准
(一)公文种类。考核内容为《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2章第
12条至第
24条,每差错1处扣0.1分。
(二)公文格式。考核内容为《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3章第
25条至第
43条,每差错1处扣0.1分。
(三)行文规则。考核内容为《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4章第
44条至第
63条,每差错1处扣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