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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考核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考核办法
(2006年4月30日)


  为了规范我局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局公文写作水平,更好地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4〕13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对象及责任范围
  (一)考核对象。各科室、中心、车购办、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均列入考核范围,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对办公室的考核结果由自治区国税局办公室根据我局上报文件提供。
  (二)责任范围。办公室负责公文的传送、登记、复核、拟办、定密、编号、排版、缮印、用印、分发,对公文中出现的程序、格式、排版、印刷、用印、分发等差错以及办公室起草的公文中出现的错别字、数据差错、引用错误负责;机关科室负责公文的拟稿、校对,对所拟公文中出现的错别字、数据差错、引用错误等负责。
  三、考核项目及扣分标准
  (一)公文种类。考核内容为《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2章第12条至第24条,每差错1处扣0.1分。
  (二)公文格式。考核内容为《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3章第25条至第43条,每差错1处扣0.1分。
  (三)行文规则。考核内容为《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4章第44条至第63条,每差错1处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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