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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一)国税系统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主要通过“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 ”(http://www.ctaxnews.com.cn/swcg)的信息、在线交易和管理。
  (二)授权采购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广西区国税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在取得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采购小组授权后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四章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管理

  第十四条 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经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的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立内部采购工作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南宁国税系统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和预算编制要求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项目由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确定。
  第二十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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