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宣传稿件稿酬兑现及奖励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宣传稿件稿酬兑现及奖励办法
(2006年6月12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税务信息宣传报道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税务干部写稿、写好稿的积极性,推动我市国税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全面展示我市国税事业发展的新成就、队伍建设的新面貌、文明创建的新风尚,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酬范围
  (一)信息稿件计酬范围限于: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区党委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厅、区国税局、南宁市委、市政府编发的信息刊物,以及《南宁国税信息》、《南宁国税调研》等。
  (二)宣传稿件(题材不限,但必须涉及税收内容)计酬范围限于:新华社每日电讯、《人民日报》(含华南版)、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税务研究》、《税收研究资料》、《涉外税务》、《广西日报》、广西电视台、广西人民电台、《法治快报》、《南国早报》、《当代生活报》、《广西国税》、新华网、广西新闻网、《南宁日报》、《南宁晚报》、南宁人民电台、南宁电视台。
  二、计酬标准
  (一)信息稿件计酬标准:
  1.被《南宁国税信息》采用的每条付稿酬10元。
  2.被市委《南宁信息》、市政府《快报》采用的信息,市局每条付稿酬20元;被市委《南宁信息专报》、《信息报告》、市政府《快报特刊》、《信息专报》等采用的稿件,市局每条(篇)付稿酬50元。
  3.被《广西国税信息》采用的信息,市局每条(篇)付稿酬30元;《信息专报》、《国税要情》被采用,市局每条(篇)付稿酬60元。
  4.被国家税务总局、区党委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厅、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市局付给每篇(条)100元。
  5.被《南宁国税调研》采用的每篇付稿酬50元;被《广西国税调研》、《信息调研》、《南宁调研》采用的文章,市局按采用单位付给稿酬的2倍付给稿酬。
  (二)宣传稿件计酬标准
  1.被地市级媒体采用的稿件,市局按采用单位付给稿酬的1倍计发稿酬标准
  2.被省级(自治区级)媒体采用的稿件,市局按采用单位付给稿酬的2倍计发稿酬标准
  3.被国家级媒体采用的稿件,市局按采用单位付给稿酬的3倍计发稿酬标准
  (三)在主流媒体上稿的奖励标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