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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区税收专题会议精神的通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税收管理员进行核查后,按现行规定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和限量参照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月供应权限进行审批)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规定,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后1个月内,税收管理员必须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新办零售商贸企业在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的,需再次领购的,税收管理员应当在第2次发售专用发票前进行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4.各主管税务机关对所辖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全面清理,对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专用发票的企业,要求税收管理员实地核实专用发票的最高限额、供应数量与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是否相符,并写出清理检查书面报告,6月底将清理检查报告上报市局流转税科备案。

  (二)普通发票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根据《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发票领购使用情况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6〕39号)执行。

  2.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批:

  (1)供应的普通发票为千元版,月供应量为100本以内(含100本)的,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月供应量在100本以上的,由一把手审批。

  (2)供应的普通发票为万元版,每月供应量在50本以内(含50 本)的,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0本以上的,由一把手审批。

  (3)供应的普通发票为十万元版,每月供应量在30本内(含30本)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月供应量30本以上至100本的由一把手审批;月供应量超100 本必须经集体审批,由一把手签字。

  3.收购发票管理

  (1)收购发票的供应量实行“以产定耗”的核定办法,如:芒编、淀粉、糖、松脂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收购发票时,要通过实地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测算确定其生产成品对农产品原材料的消耗率,作为参考值计算企业每月的农产品收购总额,核定供应发票的限量限额,审批办法比照废旧物资企业(一般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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