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规划河段实际可开采总量为2668.9万m3,其中河砂735.1万m3,砾石1933.8万m3。
计划水平年为2006年-2010年,各年度开采量分别为:2006年开采578.03万m3,2007年开采552.03万m3,2008年开采523.6万m3,2009年开采509.96万m3,2010年开采505.28万m3。
(五)采砂船只控制
根据可采区河段河道河床冲淤演变、河道砂石储量和可开采储量、开采周期及年开采量,以及每个可采区河段(沙滩点)作业范围和作业方式及采砂船实际生产能力,在保证河道、航道安全的情况下,确定采砂船只总量。
全市规划河段控制采砂船只链斗式123艘,抓斗式29艘。根据河段采砂情况变化可适当调整替换采砂船只型式,但不允许采用大型(采砂杆长超过40米)的链斗式采砂船只采砂。
(六)采砂弃料处理
1.采砂船在采砂生产作业中余弃的粗砂卵石料,应尽可能不丢弃在河道中。能装船运输到砂场进行利用,应尽量运走利用。确实难以进行利用的,可以作为防洪护岸堤防或河道河床护坡材料,装船运输到河道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并严格按规划设计规定的方式进行堆放。
2.禁止将砂石弃料堆放在规划航道范围内或可能不利于航道通航的部位;或可能不利于河道两岸及河床稳定的部位;或可能影响行洪安全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部位。
3.砂石弃料填埋于挖砂后河床形成的新坑时,填埋高度应严格控制和测量。填埋高度不得超过河道行洪所需的河床基本高程,以保证汛期行洪安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河道采砂关系防汛安全,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严格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成立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的副市长担任,市水利局、国土局、公安局、财政局、市政局、南宁海事局、南宁航道管理处和相关县、区一名领导参加,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和协调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日常工作。有河道采砂管理任务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加强河道采砂的领导和协调。市、县区按照采砂管理“四个专门”的要求,建立专门机构,落实专门经费,落实专门人员,配备专门设备,加强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确保河道稳定和行洪安全。
(二)落实责任
根据《
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