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安全生产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
(二)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指导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范围内各类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质恶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六条 南宁市司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公民普法工作中,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三)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所管理单位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七条 南宁市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以及全市性安全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安全奖励以及举报奖励等所需的经费。
(二)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南宁市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单列财政预算。
(四)负责全市财政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三)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非法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四)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负责全市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定期对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执行上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所管理单位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九条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采矿权和探矿权,负责查处、取缔非法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我市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南宁市政府或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指导、督促全市地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负责全市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协助当地政府对地质灾害区域划定危险区予以公告;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五)参与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建筑行业、城市燃气行业、供水行业、城市污水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建筑行业、城市燃气行业、供水行业、城市污水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制定防范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