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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警务督察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参与有关部门修订规范性文件,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

  (三)指导、开展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开展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的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研究、草拟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指导法律顾问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八)负责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管理“148”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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