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
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行为,严格“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土地审批专用章”)的用章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土地审批事项行使审批权,具体使用“土地审批专用章”。
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土地审批专用章”:
(一)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批准;
(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入股审批;
(五)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
(六)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50公顷至100公顷的批准;
(七)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使用、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建设用地批准;
(八)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0.3-3公顷)审批;
(九)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审批;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批;
(十一)0.3-3公顷以下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十二)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四条 使用“土地审批专用章”时,经办人员填写用章申请单,经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批准后方可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