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报自治区核准的项目由玉林市或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报自治区核准的项目由玉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或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报自治区核准的项目由玉林市或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第四章 核准和核报程序
第十二条 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市直属企业(含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属于自治区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属国家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逐级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须经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各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送国务院核准。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或审核上报项目申请报告时,对需要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或项目核准初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自治区、市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初审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在上述规定的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项目核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审核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上述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六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核准初审机关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审核上报核准的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行业准入标准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凭核准部门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相关手续时的依据;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二十一条 已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