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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玉林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玉林市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玉林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和《广
  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桂政发[2005]34号),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玉林市范围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经济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局。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 玉林市的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是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机关。市经济委员会、县(市)区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局是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

第二章 核准和审核机关及权限

  第六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总投资l亿美元及以上至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以上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按照规定逐级报请核准。其中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再逐级报请核准。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联合上报。
  第七条 总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至l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权市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构的各类开发区享有与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核准权限(涉及进口设备免税项目除外)。
  第八条 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条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广西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政策,核准权限与鼓励类项目相同。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8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十一条 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或审核上报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还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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