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未履行相应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关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城市规划、市政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经济委员会、县(市)区经贸局要在当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级核准权限内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情况报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在当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行政区域项目核准情况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建立全市项目核准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和分析全市项目核准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当月前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上月市内项目核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建设、城市规划、市政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等项目管理相关部门,要按本办法要求落实相关配套改革。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玉林市2005年本)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玉林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玉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我市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桂政发[2005]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玉林市境内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玉林市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按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向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方可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许可等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市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市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 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为项目备案机关,市经济委员会、县(市)区经贸局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
第六条 建设地点跨县(市)区的项目或在市规划区的市直项目,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它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县(市)或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项目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3份:
(一)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二)项目备案登记表;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
(四)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
(五)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