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核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四条 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申请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境外投资项目依据《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执行;外商投资项目依据《玉林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其他各类企业在玉林市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核准机关与项目核准申请受理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向项目核准申请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一式10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按核准权限应由自治区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房屋类建筑物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编制。
第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或项目核准申请受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和核报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以及在国家、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并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在我市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上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国务院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前,将项目申请报告和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一式3份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国务院有关项目核准机关出具意见)。
其他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应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国务院有关项目核准机关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有关项目核准机关。
上报自治区、国务院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经济委员会联合上报或出具意见。
以上需报自治区、国家核准的项目,须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按规定逐级报请核准,其中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各级政府审核后,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核准。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或项目核准申请受理并进行初审的下级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初审机关)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备案材料后,如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核准受理通知书,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和补充相关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