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项目,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和自治区地质公园区域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体育:fl赛车场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投资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直属企业(含市直部门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下同)l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下同)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下同)事项,报商务部核准;自治区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由自治区商务厅核准;玉林市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由市商务局核准;县(市)区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由县(市)区商务局核准(不设商务局由经贸局核准)。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广西优势产业项目享受《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政策,核准权限与鼓励类项目相同。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自治区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报商务部核准。
玉林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我市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5]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玉林市2005年本) (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且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国家、自治区调整情况及我市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目录》中规定由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各县发展和改革局是项目核准机关。属于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市经济委员会和各县(市)区经贸局是项目核准机关。
第三条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市项目核准工作。负责全市项目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