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千吨级及以下通航建筑物、500吨级及以上泊位项目、航道整治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项目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铁矿开发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精对苯二甲酸)、px(芳香烃化合物)、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类)、tdi(甲苯二异氰酸酯)项目,以及pta(精对苯二甲酸)、px(芳香烃化合物)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它磷、钾矿肥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稀土深加工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年产3.4万吨及以上至10万吨(不含10万吨)纸浆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报国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制盐: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制糖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跨省(区)日调水3万吨及以上至50万吨(不含50万吨)项目和跨设区的市日调水3万吨及以上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长度300米及以上跨越江河(通航段)、其它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玉林城区内长度300米以下跨越江河桥梁项目、城市立交桥项目、隧道项目,城市道路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县域内:300米以下跨越江河桥梁项目、城市立交桥项目、隧道项目,城市道路项目由县(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城市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玉林城区内其它城建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县域内其它城建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房地产:房地产项目,属于市直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它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局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新建大学、800张病床及以上医院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玉林城区内新建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含职业中学)、技工学校、800张以下(不含800张)病床医院项目、新(扩)建其他卫生医疗设施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县域内新建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含职业学校)、技工学校、800张以下(不含800张)病床医院项目、新(扩)建其他卫生医疗设施、新建小学、幼儿园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