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照部门财政预算的规定和要求,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督促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2、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
(五)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
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附件:l、玉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玉林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2、玉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3、玉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
玉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玉林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
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玉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玉林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