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工程主管部门,对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
二十条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建设工程产权单位必须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确保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表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表
生命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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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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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隧道、立交桥工程。 二、大型车站、万吨级以上港口。 三、ⅱ类以上飞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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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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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城市内或上游i级挡水建筑。 二、总装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房,220kv及以上的变电站。 三、大中型电力调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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