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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


  (一)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甲类工程;

  (二)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使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现行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定设防标准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具体工程建设项目见附件);

  (四)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五)对当地社会有重大价值或重大影响的重要建设工程;

  (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七)新建占地范围大,跨不同地质单元的经济开发区项目和大型工矿企业;

  (八)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支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在工程前期勘察费中列支。

  四、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经委、地震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在建设工程审批过程中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 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经委部门要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和施工审批的必备内容。对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作,告知建设单位应当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手续。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为建设单位办理相应事宜。

  五、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六、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全市重要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由玉林市地震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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