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煤矿劳动组织和用工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杜绝两班交叉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凡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煤矿企业要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企业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培训资质的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探索建立全省煤矿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煤矿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从业经历、工作业绩、遵章守纪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闭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6]44号)规定,对纳入关闭的19类矿井要坚决依法限期关闭。
从即日起,3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资源整合矿井全部停产整顿,由市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组织专家逐矿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后,报省煤矿整顿关闭厅际协调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3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对列入省政府第2批关闭名单的矿井在6月20日前必须关闭到位,6月下旬省煤矿整顿关闭厅际协调小组将对各地关闭情况进行督查。列入省政府第3批关闭计划名单的矿井必须在8月31日前关闭到位:要把资源整合矿井作为监管重点,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边建设边生产行为,对已关闭矿井要加大巡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和非法生产。
四、继续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
全省所有煤矿必须在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按要求配备传感器并按期调校。30个重点县(市、区)的高瓦斯和煤-9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今年9月底以前实现区域联网运行。
切实加强对已联网运行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监控数据有效传输。凡监控信号发生掉线,煤矿必须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不发生生产事故。监控信号掉线30分钟以内的,煤矿必须将掉线原因、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县级瓦斯监控中心;监控信号掉线30分钟至120分钟的,煤矿必须将掉线原因、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掉线120分钟以上的,煤矿必须将掉线原因、采取的应急措施报省级瓦斯监控中心并停产撤人;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中心必须按规定切实抓好服务,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