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负有日常监管的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严格落实政府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监管人员下井检查制度和驻矿安监员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下井检查不少于1次,分管负责人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l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检查不少3次,分管负责人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5次,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l5次;各地要下决心解决煤矿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按照《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编办[2002]148号)规定,每2个煤矿必须至少配备1名驻矿安监员,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省安监局统一编写的培训大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职责: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组建安全生产专业执法队伍;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要至少召开1次业主、矿长安全会议,通报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针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将泸州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攀枝花市、自贡市、内江市、雅安市、广元市等9个市和泸县等30个县(市、区)纳入全省煤矿安全监管重点市、县(市、区)管理。9个市、30个县(市、区)要立即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切实加大煤矿安全整治力度和执法力度。
二、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全省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7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 16号)和《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精神,全面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要切实抓好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建设矿井必须经验收达标后方可组织试生产,试生产结束后,按程序申请验收并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的矿井,必须经验收达标后方可办理延续和变更手续。
严格煤矿采掘头面管理,强力推进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的改革。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年产6万吨及以下开采极薄煤层的矿井,单翼开采的只准1个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双翼开采的只准2个采煤工作面、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年产6万吨以上小煤矿的一个采区只准1个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其它矿井1个采区内同1煤层不得布置3个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煤矿企业要本着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选择采煤方法,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和选择开采顺序,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其它矿井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强力推进支护方式改革,采煤工作面推广应用单体液压支柱,巷道施工推广应用锚喷支护和金属支架支护,实现以铁代木,2008年底全省煤矿全部淘汰木支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