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三)落实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政策的,各市(州)、县(市、区)要切实保证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十四)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城市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尽快建立住房档案,实现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适时调整、完善住房规划,建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储备。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十六)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监督指导,抓好督促落实。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建设厅制定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或支持的具体办法,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要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我省贯彻落实国家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金融支持的实施意见。
(十七)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市(州)、县(市、区)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70%。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