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级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办法,确保收支两条线管理,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必须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于财政困难地区,中央将通过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七)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已购买过房改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合理确定,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市(州)、县(市、区)每年要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地方,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应量的20%。
(九)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需要出售的,按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取得完全产权,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实施意见出台之前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的,可按原政策执行。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
(十)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各市(州)、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制定改造计划,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改造后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
(十一)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