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电[2007]5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解决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24号)和四川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和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统筹规划,细化目标,明确措施,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市(州)、县(市、区)抓好落实。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成都、德阳、绵阳、攀枝花、宜宾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底前,全省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五)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中小户型住房向社会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