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政府消防工作组织领导责任。一是各区县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各区县政府要参照市消防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财政、公安、民政、安监、城建、工商、文化广电、教育、卫生、地震等有关部门领导参与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三是各区县政府要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宣传及教育培训等活动,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进行检查,严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市、县两级政府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按期整改率达到100%。四是发生较大以上或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各区县政府要及时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及火灾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召开火灾事故现场会。
2.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一是各区县政府要与所属的部门、行业、系统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进一步落实部门、行业、系统和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定期进行检查考评,奖优罚劣。二是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消防行政许可、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公安、消防、安监、文化广电、教育、卫生、工商、城建等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共同解决。三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逐级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四是要确定行业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专项治理活动,坚决消除火灾隐患。五是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消防组织和消防设施、装备建设,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召开现场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六是要严格依法审核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重要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具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3.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责任。一是各区县政府要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010年,各县、重点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包括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其他建制镇、集镇、乡村消防规划应与建制镇、集镇、乡村建设规划同步完成;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及时组织修订。二是各区县政府要把消防部队业务费列为同级财政一级预算,严格落实财政部、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公安厅制定的《武警陕西省消防部队业务费保障标准》,全额落实中省专项建设配套经费。三是按照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2010〕 33 号要求,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要按期完成消防队站建设任务,其他区县也要加快消防队站建设步伐,确保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四是各级政府要制订突发公共事件消防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政府统一指挥,公安、消防、交通、市政、卫生、通讯、电力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快速反应系统,2010年,各区县政府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完成应急救援队组建工作;2011年,完成应急救援队伍管理、装备建设和与其他各类应急队伍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五是各级政府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