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全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三)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展规划、计划;指导协调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四)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涉农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促进全市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主要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制定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七)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兽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工商局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饲料、饲料添加剂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八)负责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会同林业局、海洋和渔业局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九)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发布全市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组织本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