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10〕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农业局,为主管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根据2008年1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规定,取消“天然橡胶原产品一年期临时收购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根据2007年12月13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将“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审核、发证”的管理权项下放给各区政府。
(三)增加的职责
根据2008年7月16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规定,增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核发和证件专用章制作”、“农业机械年检”、“拖拉机驾驶员证、行驶证的核发及证件专用章制作”、“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等4项审批权项。
(四)划入的职责
将原由市民政局履行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联系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的职责划入本局。
(五)加强的职责
1. 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 加强休闲农业发展的规划和指导,促进农民增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