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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办法》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发现规范性文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1年后,制定部门或者实施部门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市和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实施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评估。
  第九条 评估工作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遵循客观真实、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系统、经济效能的原则,可以采取公开收集公众意见,发放调查问卷,组织实地调查、座谈,委托专门机构、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基本原则;
  (二)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合法适当;
  (三)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四)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五)是否符合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
  (六)是否符合成本效益的要求。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结束后,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应当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告评估情况。对评估报告提出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补充、完善意见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启动清理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2年清理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清理:
  (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
  (二)制定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应当进行清理的。
  第十三条 市和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及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原则和依据、清理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实施部门提出包括初步清理意见及依据和理由、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内容的清理意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形成包括清理基本情况以及废止、宣布失效、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等内容的清理报告,报同级政府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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